北宋大法官 第168节(2 / 5)
就成了引例破律。
黄贵面露愁容道:“若不引例破律,只怕会引来更多的麻烦,首先,那些书商都得被杖刑,而且,这两件案子一模一样,知府已经给出判决,要是右厢公给出不一样的判决,只怕会引人非议。”
“这个臭小子!”
吕公着不禁恨得是咬牙切齿,突然,他眉头一皱,“可是他这么做是为什么?难不成是成心刁难本官?”
黄贵道:“下官适才听闻,原来苏轼与张三签订的契约,是规定此案的赔偿作为报酬,归张三所有。”
吕公着听得眉头一皱,“状纸呢?”
黄贵赶紧将状纸递上。
吕公着接过看完之后,当即就往桌旁一拍,“本官就知道没这么简单。”
黄贵道:“知府,此案罪名特殊,厢公那边也不得不慎重对待,可是苏轼一案,与此案是完全相同,若是厢公那边另判,只怕会影响到开封府的权威,可如果照判的话,估计汴京所有的书商都会被告,那几家大的书商几乎都有盗印晏相的诗词集。”
吕公着叹了口气,“不但如此,昨日苏轼一案,本官不过是以特殊案件做出判决,但若是此类案件变多,还都以我的判决为例,给予判决,显然是不符合造袄书袄言罪的刑罚,这岂不是成了引例破律。”
吕公着道:“也就是说他要做印刷书籍的买卖?”
黄贵点点头道:“倒是有这个可能。”
吕公着怒不可遏道:“所以他是想利用本官,白得那些书店。”
“……”
造袄书袄言最轻的惩罚,都是六十杖。
但是昨天的判决,是判此罪名,但却暂免其杖刑,同时又判被告给予原告赔偿。
此罪名下,是没有这条刑罚的。
知府当然是有权力,根据实际情况,做出特殊判决的。
要只是个案,那就罢了。但如果人人都引用这个特殊判决,给出同样的判决,显然这个判例是优先于律文的。